各学院、各单位: 为了严肃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的纪律,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下发《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严肃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请做好相关通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关于严肃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严肃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 (2013年4月) 学校新一轮干部竞聘、交流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严肃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文件,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精神,保证干部竞聘、交流工作平稳、健康、有序开展,特规定如下: 一、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的纪律 我校干部竞聘、交流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确保整个工作进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干部竞聘、交流工作中,坚决不准出现以下行为: 1.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竞聘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发电子邮件、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他人;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2.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 3.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4.违规用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提拔本人近亲属;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干扰竞聘。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有投票权的代表自由行使权利;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阻挠对违反竞聘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6.其他影响干部竞聘、交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的责任追究 (一)在干部竞聘、交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理或者纪律处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干扰破坏竞聘、交流工作的,一律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于违反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纪律的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暂缓提升、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党员干部违反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纪律的,还应当给予其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非党员干部违反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纪律的,还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的监督制度 1.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由纪委牵头,会同组织部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安排专人值守,实行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项办理,及时接收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信息。 2.干部竞聘、交流工作全过程监督。在干部竞聘、交流期间,学校纪委委员、纪委工作人员将对干部竞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对干部竞聘、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从快查处的原则。凡是涉及干部竞聘、交流问题的举报,纪委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受理和办理,做到一件不漏,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4.对一经查实的违反干部竞聘、交流工作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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