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委发〔2013〕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各工作党委,各分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上海师范大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修订稿)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3年1月14日 上海师范大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 (修订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不断适应信访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提升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做好突出信访矛盾的化解和稳控工作,确保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根据校党委发[2009]14号文件(即“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校院两级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学校已于2011年在全校范围内试行了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现就意见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学校决定从2012年度起正式实行。具体事项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机关各部处、各学院、各单位(含直属、附属单位)。 二、考核原则 坚持责权统一、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便捷有效的原则。 三、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在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校办负责考核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四、考核内容 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一)信访工作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二)初信初访办理情况 (三)信访信息报送情况 (四)学校信访部门下转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重要时段的信访工作情况 (六)突出的群体性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七)到上级部门(教育部、市委府、市教委等)越级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重点稳控对象的稳控工作情况 五、评分标准 (一)考核分值实行100分制,采取倒扣分形式计分,以扣完本项分值为限。 (二)考核结果分为“A”、“B”、“一票否决”三个等第。量化评分总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A等;70分以下为B等。 属下列情形的,取消评A等次资格: 1.因责任单位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发生到学校党政机关集体上访(5人或5人以上,下同),或闹访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因责任单位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派相关负责人到场接访的,或虽到现场但不认真接访,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责任单位矛盾上交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除责任单位已非常努力地处理,但信访人仍闹访的之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票否决”等次: 1.因责任单位工作不力、失误、失职等原因,发生到上级党政领导机关集体上访(5人或5人以上,下同),或闹访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2.因责任单位防控措施不落实,在重要时段发生到上级党政领导机关集访或闹访的。 3.因责任单位未能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派相关负责人到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信访接待现场接访的,或虽到现场但不认真接访,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考核时间 考核一般在当年的12月份开始进行,次年1月初完成。 七、考核方法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采取书面汇报(各单位提交全年信访工作自查自评报告)、查阅相关资料(考核小组实地查看台帐等)、抽样调查(考核小组回访信访人)、数据统计(校办相关的信访统计数据、日常信访处理情况等)等方法。 (二)考核办法按照《上海师范大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执行。考核成绩最终由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各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相关人员的实际表现则纳入干部个人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在信访工作组织体系的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具体运用如下: 1.纳入校安全文明单位评比体系:对于“一票否决”等第的单位,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将建议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年度考核中也给予“一票否决”; 2.纳入校文明单位评比体系:两年中只要获一次“一票否决”等第,就无资格被评A级文明单位; 3.纳入学校对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个人及及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教学单位考核办法》《上海师范大学管理服务单位考核办法》《上海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中有关信访稳定工作的要求进行考核。具体为:①各二级单位的考核。凡被考核单位获A等次的,其则得10分;B等次等的则得7分;“一票否决”等次的则不得分;②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个人的考核。凡被考核领导所在单位(教学类)获A等次的,其则得7分;B等次等的则得5分;“一票否决”等次的则不得分;凡被考核领导所在单位(管理服务类)获A等次的,其则得6分;B等次等的则得4分;“一票否决”等次的则不得分。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3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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