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章的刻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冠有学校法定名称的各类印章。 2. 刻制印章须向学校办公室递交申请,写明印章的使用范围、责任人、保管人、保管方式等内容;业务专用章必须由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 3. 学校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刻制印章。 4.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学校办公室对印章进行查验、留存印模,申请单位签收启用。 5. 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益性组织设在学校的分支机构由上级领导机关统一刻制印章的,在冠有学校法定名称时,应将印模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上级领导机关不统一刻制的,如需刻制冠有学校法定名称的印章,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 6. 非实体机构不得刻制印章,已刻制的印章应清理和缴销。若因工作需要,可盖所属(挂靠)单位的印章。 7. 已经使用的印章因机构变动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缴回学校办公室封存和废止。印章因磨损需更换新印章时,必须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把旧印章缴回学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