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印章,简称“党委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组织部批准的入党志愿书,出国出境政审等事项。 2. 法定名称章,包括“上海师范大学”印章和“上海师范大学”钢印,分别简称“学校印章”和“学校钢印”。学校印章代表上海师范大学,在以学校名义开展的事项上使用;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原件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3. 学校法人代表名章,简称“校长名章”,代表印章指示的当任校长,在校长以学校职务身份签署的事项上使用。 4. 冠以法定名称的各类业务专用章,简称“业务专用章”,对外具有代表学校的效力,在学校以法人身份参与的、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业务中使用。 5. 党务部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简称“党务印章”;学院、行政部处、直属单位及学校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的印章,简称“单位印章”。主要用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工作联系和内部事务处理,在非经济责任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6. 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在许可使用时应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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