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用印、行政用印使用指南

发布日期:2023-12-25浏览次数:60


1.申请使用学校党务印章、学校印章、学校钢印和校长名章的,应按照归口管理原则,事先在校园融合门户报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2.学校颁发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身份证件、招生录取通知书、学业和学位证书、校级聘书等的用印,须经归口管理部门专人核查准确,由专人连同人员名册一并送交学校办公室审查无误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用印。

3.学校各类上报文件、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公函、涉外信函等重要对外函件用印,须经拟文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4.学校各部门或单位组织评选的各类奖项,其证书、奖状原则上使用单位印章;由学校办公室认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奖状(如校先进工作者、优秀毕业生等),由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印。

5.学校各类证明用印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印。

6.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或通知,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印。

7.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需经学校办公室或校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用印:

1)用印申请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

2)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3)有圆珠笔、铅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的签字;

4)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5)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6)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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