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校办公室收到接待公函后确认是否为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校级接待。 2. 以下重大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 1) 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2) 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 3) 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3. 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学校办公室协调。 4. 请示相关校领导或者联系相关职能部门,以确认是否予以接待,同意接待的,进一步联系来访单位确认具体需求;不予接待的,则回复来函单位说明相关情况。 5. 接待单位根据来访单位需求,制定接待方案,包括座谈计划、参观考察计划和用车、用餐、住宿计划等,同时应请示相关领导,以进一步调整方案。 6.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7.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8.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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